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車禍處理心得

寫在這邊的是針對這一次車禍,處理的一些心得與想法。希望分享給我的朋友們,或許也是一個紀錄,一個心情的平復,或許有很多心得,或是我覺得怎麼做會更好的一些紀錄。可能未必百分之百正確,但都是我在實際面對過車禍後,我覺得更為妥適,更能確保自身權益的作法。


首先,如果要對這篇文章做一個破題式的概要,那就是車禍還是別遇到最好。雖然我實在很不喜歡那些「人平安就好」之類的話,但是如果你與我一樣,是個社會經驗沒那麼多的小傢伙(相信我,外面有很多人,都等著在這個時候把你當成肥羊抬上桌),台灣的車禍處理,說穿了其實就是修羅場。除非是遇到重大車禍,基於八十二十法則,你我基本上會遇到的狀況,就是在不願意負責的肇事者;會獅子大開口的無賴們,還有事不入公堂,一切都別來煩我最好的司法體系的交錯之下,所面臨到的嚴苛情況。換句話說,車禍還是別遇到的好,不然你我都可能是最弱勢的一方。
但其實天不從人願,想要平安無事過一輩子的情形其實是少之又少的。好吧,那我們就步入正題。先來談談車禍前的「準備工作好了」。 所謂準備工作,其實說穿了,就是上路前的自我保護措施。

以現今社會所提供的體制還有我個人的經驗來看,無論你駕駛的是何種車輛,機車也好汽車也罷,一定要做的事情有三件: 一、裝行車紀錄器。 二、保第三責任險。 三、請確保遵守交通規則

前兩項工作,都是確保你在遇到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時,可以保護自己的CP值最高工具。而且請記住,無論是駕駛任何一種車輛,這都是有必要的。汽車行車紀錄器很常見,而機車的行車紀錄器也有可以安裝在自己的安全帽上面的,我買了一個大約3900,嚴格說起來這些對自己的保障,都是很簡單易取得的。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你每天都要用交通工具上班,但卻還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嗎?請趕快去找任何一家做線上投保,很簡單的。但是這個簡單的工作,都可以幫助你在與醜惡的人性談判時,有更多更多的籌碼來保護你自己。

第三項,在一般的「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這種陳腔濫調下,交通規則似乎是保護安全的護身符。但是在車禍的架構下,所謂交通規則就是車禍時爭論對錯(好吧,說穿了就是肇責跟要賠多少錢)的依據。所以,別闖紅燈別超速,遵守標線依據。只是在車禍中最重要的是,請跟那些第三人(警方、檢方、法官、車禍鑑定委員等,請注意我這邊還沒有包含調解委員會,這個他們不太看的)提出確切的證明。要知道在八十二十法則下,剛提到的第三人,他們沒有一個人會把你的敘述當真,證據是最有力的。在他們最可能認真看待這件事的狀況下,基本上你也沒辦法替自己說話了。 

針對這個我還想補充的是行車紀錄器的結果提供。在車禍的發生當下,絕大部分的狀況,都會有一點受傷,所以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以刑事訴訟為前提的基礎下,你可以提供「對你有利」的證據。換句話說如果行車紀錄器裡錄到了對你不利的證據(好比說你未依據號誌行駛這種大忌),我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提供,先跟對方各執一詞就好,等到對方有掌握到任何確切的證據,在拿出來看對方有沒有牆角可以挖。提供給警察前請務必先確認過到底錄到了甚麼。換句話說,行車紀錄器並不是為了還原真相而存在的,而是為了替自己爭取權益而存在。這一點可在車禍處理的當下可千萬別搞混了。 

那,如果不幸發生了車禍,如果你當下還能動,有幾件務必要先注意的地方。 

第一件事情,就是報警。 如果前面我所提到的上路前工作你都有做到的話,其實基本上一般會遇到的車禍對你而言已經不太會造成太大的影響。所以別怕,勇敢地馬上通知警方吧。記得要保留報警的證明(比如說通話紀錄之類的),這樣以後多少對於車禍走到量刑階段,都會有影響的。 

第二件事情,與保持現場相關。 這個與行車紀錄器一樣,其實都是幫助警方判斷肇責的依據。我個人是認為,在你認為你自己沒有錯的情形下,就不要讓「任何人」,是的,任何人都不可以破壞現場。不管是後面有多少人等著要過這條路,還是對方趕時間甚麼鬼的。我只簡單說一句,今天如果這件事情造成你任何權益上的受損,那些急著要回家的用路人,或是趕著去投胎的對方,當他們做出了破壞現場而導致你權益受損的任何狀況,他們一概不需要也不會負任何責任。請別理會任何其他的壓力,專心做你自己。因為在當下,你能夠依靠你,也只有你自己而已。至於拍現場照片與劃標線的部分,我可以提供一個很棒的連結供大家考。 當然,前面提到的是對自己有利的狀況。對自己不利的狀況呢?開車可能當下移車會給人要肇逃的話柄或是法律責任問題,但是如果是機車路倒,我又在後面的情形下,我也許會在對方拍照前,把車牽起來,默默地牽到路邊吧。 

第三件事情,請務必取得驗傷單。 本件事情至關重要,而且可處理時程也相當長,這一點請務必要做到。 無論如何把驗傷單拿到,他會是你最重要的保命符。請不要說我沒有傷,小傷,沒事。即是對方是用機車與你汽車相撞,都務必要取得驗傷單。別說不可能,我家人就有遇過同樣的狀況。這對車禍談判甚或是後續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成分在。詳細就留待後談。 

第四件事情,與對方互動相關。 我不是說一定要跟對方互動,但是你可以視情況而定,表達一下關切之意。但是就用那種政府單位看到災民的心態就好。這一切未必與你有關,你只要注意對方一定程度內的觀感即可。對方如果有傷道個小歉無妨,只是要包紅包甚麼的,我認為就大可不必。對方如果出言恐嚇,就錄影存證,而且能夠錄到非車禍當事人的言行是最好的;如果對方要現場與你爭對錯,請對方跟你的保險公司聯繫,而且也不需要在對錯上打轉,等警方處理到取得初判表後(約一個月時間),一切再說即可。 其他至於筆錄怎麼做,如何事後蒐證等等,網路上已有非常多的文章討論這個部分,我想這邊我們就不贅述,基本上知道的部分就說知道,不知道的部分就賴對方,這個部分對方一定也是這麼做,所以不要有無謂的良心問題。

說實在話車禍雙方筆錄警方也只是看看,如果走調解大家比的是談判與籌碼,走司法途徑大家比的是證據,我不覺得車禍筆錄怎麼做有甚麼差。總之敘述你認為你覺得是的事實即可(你自己總會站在你自己這邊吧)。警方再與你做筆錄前也會告訴你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這句話說起來很漂亮,但實質上的含意是這就是一個過程,你就說吧,我撿我想聽的。

 請記住一個最重要處理原則,如果這是一場一般的車禍(一般的定義是對方沒有受殘廢以上之傷害,凡骨折;血流滿面;失去意識送醫等,都不是太嚴重,這個定義是有原因的,我們留待後敘),基本上這時候最應該做的,就是不要擔心。過度的擔心就是讓對方欺侮你的重要利器。 現場處理大概就到這裡為止,從這之後開始,到取得初判表為止約一個月時間,其實能做的事情很有限,就是等。也不需要去跟對方互動,有傷的好好養傷,記得蒐集醫療單據跟每次醫療單據數目乘以二的計程車車費收據,還有任何財物損失的依據。上班需要用這這台車的,還可以順便蒐集代步車車費收據;甚麼洗頭錢,其他拉哩拉雜的,就看你自己吧,只是請生出證據來。

至於心情部分,跟前面提到的事情一樣,不需要擔心。請記得如果我說的上路前準備事項你都有做好,基本上已經是有贏沒輸。盡量讓自己生活步上常軌。這個階段請記住兩件事:對內心要安,對外要開戰。心安指的,就是剛剛提到的讓生活的成本降低。對外開戰的意思是指,對方可能會與你聯絡,說自己受傷情形如何之類的,這時候就拿出先前提到的政府首長態度,表達我知道了與關切之意,只是不需要有任何承諾。要知道,這就是刑事案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有任何司法相關機關白紙黑字寫出法定文件,證明你有錯對方完全沒錯之前,這件事情就是未定。不管當下處理的警察說、對方說、對方的任何其他關係人(老公老婆認識的民代當警察司法官律師的叔叔伯伯認識的車禍鑑定委員還是哪來的祖宗十八代)說都一樣。在我個人遇到的車禍中,兩次現場處理的警察,對該次車禍在當下都有表示自己的意見。但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個意見跟最後實際的結果,絕對是兩回子事情!另外,請謹記你與對方這時已經進入準訴訟階段,你們是有可能會告來告去的,不要有苟且心態,每次與對方的溝通過程都要錄音。任何令你心生畏懼之言語都足以提告,當然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事。你只要證明確有此事,不是無中生有,對方就不能說你濫訴。當然,對方也一定是這樣想的,所以請謹言慎行。 

另外有幾個點,我說說我自己的看法與經驗。

一、是否要修車(車輛報廢)? 通常保險業務員都會跟你說沒談好之前先別修,我個人的經驗是取得盡可能高價的報價單後,該修的就修吧。其理由有二:其一是先前所提到的,讓自己處理這件事故的成本越低越好,是你能夠替自己爭取權益的重要條件。如果車子不修你很麻煩,就是先取得估價單後,在看你決定怎麼修,修你想修的即可。而估價單的取得上,因為在台灣計算車損是有折舊的,是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固定資產折舊表去計算得知。至於折舊的方法可詳列如下: 別人在跟你求償的時候,知道的人也一定會拿這個來談。但是要知道折舊是指零件等硬體料錢,而工錢是不得折舊計算的,在估價時可以請廠商把工錢料錢分開,或是工錢估高一點。其二,其實我們在這邊機關算盡,到了調解或是司法訴訟階段,那些喊價的委員或是檢察官法官,他們也未必會採信,而是使用自己的心證,或是運氣好一點找個第三方公正單位來估價。屆時你的估價單其實也未必就有甚麼用武之地,淪為談判桌上沒人要看的一張紙。基於這個理由,該修的車修一修,把生活的成本降低是真的。 至於車輛報廢的帳況,我個人建議取得估價單之後,如果保存欲報廢車輛的成本過高,但還是報廢掉吧。只是估價單與拍照別忘記了,也別跟對方提到車輛狀況。尤其是對方的保險業務,他們是不會賠償報廢車輛的。 

二、保險 如果你的公司有提供團保,那個保費也是你自己繳的,請務必要申請,即使僅賠償醫療單據也不無小補。如果你受傷稍微重一點要住院,請先看一下自己的保單是否意外險部分只有理賠住院醫療。基本上有保險的話,有必要就住個院吧。 

三、上下班途中的車禍 其中受傷的部分其實勞保是有給付的,如果很嚴重到達失能程度,其實能領的錢還不少。網路上也有相關資料,但是在能領到這個錢的情形下,基本上已經超越本篇文章所要討論的日常發生小車禍的範疇。如果決定要拿這個錢,基本上跟對方就應該要走上訴訟,因為可能已經達到過失重傷害的要件。至於一般車禍,勞保有給付健保的自負額。可以先跟公司領取工傷單後,去跟健保局申請退費。但是要注意,如果這個部分已經申請了,一般保險公司無論是強制險或是第三責任險,他也會去跟健保局要資料,如果他知道你已經申請勞保給付,他們就不會賠償。而勞保給付期間只有半年,通常車禍處理大部分都會超過半年,所以這個錢常常看的到領不到。而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醫院開給你休養證明,就可以請公傷假,也別忘記了。建議能請幾天就請幾天,而且可以留一份副本作為上法庭時實際請假證明。 車禍事故初判表:重要性比你想像的多 初判表是由各縣市交通大隊總隊所出具,要索取也是要去該地拿取。去拿取的過程其實也是一項成本。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台北市可以去各個派出所,填具申請書後,交通大隊會把初判表交換過去,你在等電話通知去拿即可。台中縣的,我當時是請對方傳真過來,當時處理的小隊表示完全不願意,要就自己去拿,我打給台中市交通大隊,對方就一口答應傳真給我。基於台灣執法人員的素質,以及我個人的經驗,直接跟比較中央的機關溝通,是有機會降低取得成本的。 

一般初判表上面都會寫這個只是初步分析,不做車禍鑑定之用。但是根據我自己以及網路上看到很多資料過後,在這篇文章所要討論的小車禍情形下,這幾張紙上的兩行字就是車禍的最重要依據了。不管是檢察官,法官,調解委員,兩方保險業務員,都是根據這張紙上的兩行字,來決定你的命運。你可能說不是有車禍鑑定?很抱歉車禍鑑定的結果,據統計有99%都與初判表結果相符。你看到這兩行字後,你可能會覺得一整個不可置信。事實不是這樣吧?怎麼會寫出這種東西?你現在的想法是這真的很膚淺?很不可置信?你不是繳了這麼多稅金來維護台灣的司法體系,怎麼他會這麼草率地來對付你? 是的。因為對這個體系而言,你無足輕重。不管你憤恨不平,或是有話想說。很抱歉,台灣對於你這種傢伙,能給的司法資源就到這裡。基本上,會有這個現象,要歸功於警察與司法單位的心態,簡單來說就是「別來吵我」。青島刑事與久利生檢察官只存在在戲劇中,而且還是日劇。會願意為了小事來釐清事實的司法人員,我相信是一個都沒有。 

但是有得必有失,看到這篇文章到這裡的你已經有一個比別人大得多的優勢,就是你已經知道了這個現象。現在我們來好好談談,在這個不可逆的情形下,我們身為車禍當事人,能夠做些甚麼。 那這樣的心態換成實際的作為上,會如何出現呢?

其一是基本上,沒有完全無肇責的車禍。我聽過我的車禍調解委員說過一句極有道理的話:在台灣,只要是兩台車同時都在動,基本上就沒有人會是無責的。也就是說無論如何,你基本上看到「暫無發現肇事責任」的欄位,恐怕只會出現在乘客欄上。此情形在實際上的意義只要車禍雙方其中一方有驗傷單,那另一方必定犯下了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在偵查庭時,也只會確認一件事情,有無過失,跟有無傷害。在過失傷害罪的認定上,只要有過失(即肇責),1%也好,100%也罷,只要你有肇責,對方有傷,過失傷害就是成立的,對檢察官與法官而言都是一樣的。 

其二是在實際車禍的處理流程中,會有很多的力量迫使你們和解。前述的都雙方掛肇責是一個,即使對方完全不講理,也能 這個時候,我們前述所提到的驗傷單,就在此時發揮了他保命的效用。也許對方骨折或是撕裂傷,血流不止之類的,而你只有輕傷,對方或許會以此對你施壓,但是此時請謹記,在法律層面上,你們所受的傷是相符的。對方聲嘶力竭的叫喊著的同時,你只要跟對方表示你去告我的同時,我也會對你提起告訴,訴訟成本雙方都需擔負,而且保險公司是不會負擔這一塊賠償的。傷勢的差異會顯現在民事賠償上,但是請記住你是有保第三人責任險的。只要是在保額內,你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做出賠償的動作。換句話說基本上只要你有保第三責任險,你只需要負擔的成本,就是訴訟成本。以此為基礎,與對方展開談判,相信會比在那邊聽對方無賴的漫天喊價,要輕鬆得多。 

車禍鑑定的部分其實是一個我這邊經驗較少的部分。因為車禍鑑定在台灣倘若是自請鑑定,需要花費3000元新台幣。而在車禍鑑定的辦法下,有幾種車禍是不得申請鑑定的。

別被保險公司的人唬弄,說「我們只賠一半(三成/七成)」之類的。基本上只要是保額內,保險公司就應該要提出賠償。當然這其中牽涉到與保險業務員交涉,以及要求對方提出像樣的單據出來,有時候你自己願意提出部分的賠償金額也是讓保險業務員退讓的重要因素。以我實際聽過的例子,我認識一位主管在馬路上將行人撞成重傷進了加護病房,之後對方提出85萬的賠償金要求。保險公司當時也表示他只能賠到30,但是在我那位主管的要求下,保險公司願意賠償80萬,我的那位主管只賠償了5萬,本案就此結案。當然這不是通則,只是我想強調的是保險業務員所謂「我只賠多少多少成數喔」,其實是有的談的,別被保險公司的業務唬了過去。

反過來說,如果你站在要求對方保險業務賠償的狀況,這個說法也一樣奏效。而在與保險業務員溝通時,還有一個人幾乎一定是站在你這一側幫保險業務員要錢,無論你是要你的保險業務出來賠對方或是要對方的保險業務賠你,就是調解委員。保險是在這一場事故中,提出賠償成本最低的一方,他願意出的愈多,基本上調解越容易達成。而唯一一個把「完成調解工作」放在第一要務的一方,也只有調解委員而已。在要錢的時候,把委員拉下來一起談,基本上我相信會比你獨自去說服保險業務員(無論是自己那方或是對方)要來的好。

 在量刑的依據上,法規上為一到六個月,實務上大約是二到三個月。以一天一千元易科罰金來說,進入訴訟的成本大概是六萬元到九萬元。 一般在看到過失傷害的判例上,基於前述的別來吵我心態,為了迫使兩造雙方和解,只要車禍無法和解,緩起訴或是輕判的可能性極小。實務上看到輕判一個月左右的判例,基本上都是只有一方有肇責而和解談不攏,最後法官就選擇輕判的可能性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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